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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除斥期 2年變5年 - 2019/1/3

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發現不健康了才想投保,未來除非是弱體保單,否則成功機率將大幅降低。已有27年未修正的保險法64條,此次預告除了增加被保險人告知義務外,也將「除斥期」由現行的二年延長為五年,即保險公司若在保戶投保五年內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契約。

過去不少保戶可能曾被檢查出一些病徵或曾確診過,但為了讓自己有足夠的保障,就會帶病投保、在填寫保單時未盡告知義務,過去保險法規定2年內若保險公司發現,即可訴求保單自始無效,新的保險法預告修正,將此期間延長為5年,保戶若想「拚拚看」,得確定5年之內不會發病。

保險局在修法意旨上強調,這是參考德國與日本保險法,將此「除斥期」延長為五年,即保險契約訂經過五年,即使有可解除的原因,保險公司亦不得解除契約,但反過來,即是過去保單一旦超過二年,保險公司即使發現保戶當初有意隱瞞病情,亦不得主張解除契約,未來修法後則是可延長為五年內。

壽險業者強調,這項修正並不會更動保單內容或費率,且保戶若未盡告知義務,若是故意隱瞞或是經業務員鼓吹,本來就不應保障,保戶告知義務即是對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據實說明,雙方是善意契約,延長除斥期即是防範有保戶心存僥倖,想拚拚看「二年內」只要不發病,保單就成立,一定要理賠。

未來除了要保人(即繳保費、訂定保險契約的人)要盡告知義務,未來被保險人也要負此責任,即是有許多爭議都是要保人說不清楚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所以無法告知;同時原本有版本是要求保險公司要負64條的舉證責任,即要證明未告知事項是與理賠有因果關係,但最後並沒有修正,仍是維持現行保戶要負舉證責任,即未告知的事項,與理賠沒有因果關係。

例如保戶可能曾發現大腸癌並進行治療,之後投保卻沒有告知,二年內發現肺癌,現行是保戶要舉證腸癌與肺癌並沒有因果關係,不是癌症擴散,這部分通常要尋求醫生的專業意見,最後可能交由法官裁決。

另外,也有醫療院所為了增加健保點數,病患可能是上呼吸道發炎,但病名就打了肺炎,這也是保單告知事項,但這不是保戶刻意隱瞞,最後也是要調查才能還原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