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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病投保除斥期 2年變5年 - 2019/1/15

蘋果日報   2019/1/15【王立德╱台北報導】

過去若帶病投保,即使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只要2年內沒有發病、不出險,之後保險公司即使發現保戶當初有意隱瞞病情,也不得主張解除契約,不過隨金管會修正《保險法》,「除斥期」由現行的2年延長為5年,即保險公司若在保戶投保5年內發現保戶未盡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如果身體已經不健康了才想投保,民眾可能要轉向「弱體保單」,否則帶病投保或不先告知壽險公司自己既有病史,極有可能因為捱不過5年,在5年間內被保險公司「抓包」而被解除契約,保了也是白保。

杜絕鑽法規漏洞

現行《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若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主動解約,但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2年「除斥期」之內行使這項權利。但一直以來,都有有心人士或保戶聽信業務人員說法,大鑽「2年除斥期」漏洞。部分保險理賠爭議案最後只好打官司解決。
近年法院判決都站在保險公司這邊,認為保戶不應惡意濫用「除斥期」。保險局此次也參考德國及日本保險法,將除斥期間延長為5年,希望藉拉長時間,杜絕有心人士鑽法規漏洞的空間。
壽險業者強調,這項修正並不會更動保單內容或費率,且保戶若未盡告知義務,若是故意隱瞞或是經業務員鼓吹,本來就不應保障,保戶告知義務即是對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據實說明,雙方是善意契約。
至於除斥期拉長,並不會影響到小額終老險或實物給付相關規定。官員以小額終老險為例,是希望藉較低保費,讓高齡者也有投保機會,因此3年退回保費設計還是會維持,且保戶若未違反告知義務,申請理賠時,壽險公司仍要依約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