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5日工商時報
人身保險保費每年每人有2.4萬元免稅額度,財產保險則沒有,由於產險業者所銷售保單中只要和人身保險有關,如健康傷害險和醫療有關的保費,還是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的項目。
台灣保險成熟市場,根據統計每個人有兩張以上的保單,儘管財產保險保費是沒有辦法作為申報綜所稅時「列舉扣除額」,產險業者表示,民眾若向產險公司投保和人身保險有關的意外傷害險、健康險,都可作為「列舉扣除額」,另每月自費投保的團體保險費,以及旅行安平險中的意外傷害險及醫療險相關保費,是可計入在「列舉扣除額度」內。
產險業者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等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因此民眾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想將保險費支出列為扣除額,需採「列舉扣除額」者才可適用。
和泰產險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而且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申報,如為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汽機車保險、責任保險、地震險、住宅火險等產險的保費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
另外,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也是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