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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亂簽名 保險公司被判退保費還要付250萬利息 - 2019/1/19

文/黃晴冬| 《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1.18 (新聞)

 

本文重點】父親當要保人代被保險人的女兒簽名投保,多年後父親以保單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加計利息,一審遭駁回,上訴後竟逆轉勝,從保險公司手上拿到保費和利息合計750萬元!

2006年,林男以自己為要保人、女兒小雯(化名)為被保險人,透過中信保經向安聯人壽買2張投資型壽險,保費各250萬元。多年後,林男卻主張當時訂約是代小雯簽名,沒有經過小雯的書面同意,依照《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契約無效」,要求安聯退還不當得利500萬元保費以及252萬元法定孳息。

《保險法》第105條第1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民法》第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82條第2項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還原簽約過程,林男簽要保書時中信保經2位業務員在場,而要保書上被保險人欄位旁邊有註明「請親自簽名」字樣,業務員親眼見到林男代簽小雯的姓名,沒有阻止或要求林男提出小雯的書面同意。

一審法官駁回林男的主要理由是:

1.業務員只是中信保經的受雇人,代替安聯招攬保險並代收要保書,不負責核保,很難期待業務員清楚契約是否符合所有生效要件。

2.小雯在2006年剛滿7歲,林男是法定代理人,身分特殊,林男沒有積極舉證安聯是在明知要保書代簽會使保單無效的情況下「惡意收取」500萬保費,主張並不合理。

3.2010年林男曾因為對連動債保單不滿意而向安聯投訴,當時安聯有提出用旅遊卷、機票補償虧損金額的建議,被林男拒絕,而要求解約、退還保費和利息。當時的爭執聚焦在安聯如何解決該保單的虧損問題,並沒有提到因為小雯沒有書面同意而保單無效的事情。

4.2014年林男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申請書上要求安聯返還當下的保單現存價值加利息497萬元,安聯2016年已付500萬元,林男不應該再討更多。

林男上訴,二審法官卻認為:

1.《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是為了維護人格權,讓本人親簽來決定意願,所以林男代替小雯簽名,甚至是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來決定小雯的意願都不符立法意旨,事後主張契約無效是有道理的。

2.中信保經代替安聯向客戶推薦保險商品並洽訂契約,視為安聯的代理人,簽約當下,要保書除了簽名以外,其他手寫部分包含小雯生日都是業務員填寫的,應該知道7歲的小雯要親自簽名,安聯也不能推諉不知情,認定安聯一開始就知道契約無效,應該返還保費500萬元加計法定利息252萬元。

3.至於林男是否刻意隱瞞代簽,法官認為業務員任由林男代簽名而沒有阻止,安聯的核保部門也沒有深究契約效力,很難說林男簽約時違反誠信。

《民法》105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4.安聯以帳戶價值及林男申請評議要求的法定利息共497萬元計算返還金額,法官則說,因為保單自始無效,不能拿投資型保單的「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該契約自始不生效力,僅須返還帳戶價值」規定來計算。

除了先前返還的500萬元以及42萬元配息,最終安聯還要吐出209萬元利息給林男,全案可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