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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騙取保費 恐關10年 - 2019/2/25

記者錢利忠/專題報導

鑒於保險業務員代收保費引發諸多爭議,有保險業者已宣布取消業務員代收保費服務。金管會也對保險業代收保費作法,嚴訂單張、當期保單代收現金不得超過5萬元的規定,且不得以拆單或分單方式規避處理;本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丁昱仁表示,業務員挪用保費將涉犯刑法背信、詐欺、業務侵占等多罪,刑度加計恐關10年以上。

丁昱仁解釋,業務員向客戶收保費後,在法律關係上是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持有該筆保費,並應將保費繳回保險公司,作為客戶履行保險契約繳付保費義務。因此,若業務員未將保費代客戶繳納公司,顯然違背所託,將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挪用保費 一罪一罰

若業務員未經授權而代收保費,或經授權代收保費而挪用,並藉此獲利、購置財物等,將所持有他人財產據為己有,分別涉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及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前者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後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再者,若業務員向客戶收保費之初,就打定主意騙取保費後挪為己用,並無代客戶繳納的本意,此等藉機詐得保費的行為,另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在保險契約相關文件中填寫或簽章,將涉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第210條偽造文書及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可處5年以下徒刑。

丁昱仁強調,業務員每向一名客戶收保費後挪用的行為,都各自成立犯罪,依一罪一罰,加上不法所得金額甚鉅,最終被判刑度加計恐達10年以上;另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19條規定,業務員也會遭所屬公司處以3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