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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業小心!2019年Q1金管會開出13張罰單 10張是壽險公司 - 2019/4/18
文/何楷平 |《現代保險》雜誌 | 2019.04.16 (新聞)

 


本文重點:2019年第一季保險業裁罰出爐!壽險業貢獻驚人,金管會保險局開出的13張罰單中,就有10張是針對壽險公司。

去(2018)年保險業吞下60張罰單,罰鍰總額高達7,460萬元,其中有8成來自壽險業。而今(2019)年第一季剛出爐的裁罰統計也顯示,罰鍰貢獻最高的,依然是壽險業。

根據金管會保險局最新資料,今年第一季總共對保險業開出13張罰單,其中有10張裁罰對象都是壽險公司,而產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則各吃下一張罰單。

2019年第一季保險業裁罰案件一覽

 

裁罰案件 罰鍰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2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8項糾正之處分。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時,違反保險法及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整及予以3項糾正之處分。 120萬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之處分。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依保險法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600萬元整及予以16項糾正,並限制該公司2年內不得以盤後定價交易及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辦理利害關係人發行之股票交易。 600萬元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6項糾正。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180萬元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命其於1年內出售或出租案關不動產,使其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 100萬元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理賠人員洩漏個資,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60萬元
富珵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因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規定,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 200萬元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核處限期2個月內改正之處分。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

 

單次開罰金額最高的,是1月底新光人壽違反利害關係人交易、採購作業、資金運用、金融資產評價程序、電話行銷缺失、收費作業等7大缺失,遭金管會裁罰600萬元、祭出16項糾正,並限制2年內不得以盤後鉅額交易進行利害關係人交易。

此外,富珵保險經紀人是唯一遭開罰的保經公司,今年3月該公司在香港與中國大陸人民簽訂保單,違反台灣與大陸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遭金管會開罰200萬元。

而唯一一家不小心踩紅線的產險公司則是臺灣產物保險,該公司前理賠人員洩漏客戶個資,保險局認為該公司未能有效落實管理客戶資料,對臺灣產物保險開罰60萬元。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任後,雷厲風行大修《保險法》,去年6月拉高金融業罰鍰上限,從1,500萬元拉高至3,000萬元,今(2019)年罰款預算收入更提高到2.06億元,創歷年來新高。今年第一季保險業貢獻540萬元雖然不算太高,但距離年底還有3季的考驗時間,今年金管會能不能大豐收,壽險業的表現將是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