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黃惠聆╱台北報導】
產險近幾年力推健康險和傷害險,使得這二類保險保費大增,產險業者表示,除了壽險保費可作所得稅之扣抵,向產險公司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於申報綜所稅時也可以作為「列舉扣除額」,因此,在報稅時可別忘了善用保險的扣除額來節稅。
不少壽險業務員常告訴民眾,投保壽險保費可以節稅,產險業者表示,不只是壽險保費可以節稅,若有向產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費及旅行平安險中,只要有「意外傷害險」及「醫療險相關保費」都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
產險公司2018年銷售的傷害和健康險保費約有206億元較前一年成長逾11%,這部份保費在民眾於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若用「列舉扣除額」者時,都可作為「列舉扣除額」。
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等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總額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除了傷害險或健康險,其他向產險投保的如汽機車保險、責任保險、地震險、住宅火險等保費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
另依據稅捐機關的針對申報綜合所得稅的說明,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遭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損失,以及自宅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即可申報列舉扣除,並無金額的限制。不過,若該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扣除。
因此,產險公司也提醒民眾,如果民眾在去年因為上述災害造成房屋、汽車、機車、日常家電用品或家具等的損失,且去年有按規定向各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損失金額者,扣除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之外的部分即可申報扣除額,可減少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