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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以翔猝死意外險可能會賠?! 取決2個關鍵 - 2019/12/1

好險網108.12.1

高以翔猝死後,就意外險來說,為什麼理賠上有爭議?以下三個判決案例,你一定要知道!但高以翔若有意外險,要獲得理賠恐怕得滿足2個關鍵因素。

從目前各大新聞媒體的臆測,大致可以歸納出引發高以翔的猝死的可能原因是過勞、低溫與空汙,再來就是因高強度運動。

過勞的因素

就「過勞」來看,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45號的民事判決指出,當事人在工作時,發生急性腦血管幹梗塞,結果送醫不治;勞保局雖然認定他是過勞死,但家屬認為他的猝死應符合「意外」定義,所以事後向保險公司要求意外險理賠,但保險公司不認為符合意外。

因為,法官在判定上認為,這位民眾是因長期工作負荷過重,在上班過程中過勞導致腦血管疾病而猝死,其家屬也發現他在死亡前一、兩周就出現身體不適,更加認定當事人是長期過勞的累積導致急性腦血管幹梗塞,並非無法預防的「外來突發事故」,所以與意外險契約中的「外來突發事故」定義不同。

低溫與空汙的因素

若是因高以翔在當地錄影時,因低溫加上大陸空汙的「環境因素」導致心臟病猝死,這部分確實有可能會理賠。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023號民事判決指出,這位當事人在工作場所中昏倒,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事後法醫相驗後認定死因是「中暑休克」,但勞動檢查所不認為是工作場所造成的問題,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拒賠。

於是,家屬告上法院,前兩次審理都敗訴,因為法官認為當事人的工作場所不是高溫環境,且當事人上班前身體已有不適,也沒有長時間待在工作場所,所以不能僅以解剖鑑定報告就斷定當事人的死因是非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導致。

結果,沒想到到了最高法院時,法官認為,當事人如果不是因為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而發生事故,原則上應屬於意外,因為當事人在工作時中暑死亡,光是「中暑」就是外來因素之一。換句話說,中暑的症狀必須在高溫的環境下,造成人體體溫過高不降才有的症狀,不是因當事人器官老化或有疾病才導致死亡,所以這起事故的發生具有「外來性」,所以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必須理賠。

激烈運動的因素

但外界也猜測,高以翔之所以會猝死,是因節目的「高強度運動」導致,如此意外險就會理賠嗎?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保險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提到,有位民眾參加路跑活動,過程中突然倒地不起,送醫宣告不治,法醫在鑑定上認定死因為「心因性猝死」,其家屬也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一樣遭到拒賠。

結果法院在宣判時認為,當事人因為沒有心臟病的就醫病歷,再加上路跑是屬於外在因素,才導致當事人體溫升高引發熱衰竭造成心因性猝死,不屬於疾病致死,所以保險公司必須理賠。

所以,看完這三起判決個案,再來看看高以翔猝死的事件,可以明白的是,高以翔的家人若要取得意外險的理賠,必須要等到法醫相驗確定引發高以翔心臟病發的前因後果之後,再調查錄影當天的「外來性」因素與心臟病發的關聯性,才能判斷意外險理賠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引發猝死的原因,在許多意外險理賠的判例爭議中,大多數都會被歸因於疾病造成。不過,目前就表面來看,倘若高以翔在錄影前已存在嚴重的過勞問題,若調查外來因素,如氣溫、空汙,再加上長時間經歷節目所需的激烈運動,一旦能證明低溫加上空氣汙染在激烈運動下足以引發心臟病,意外險仍有可能予以理賠。

所以,猝死的風險雖然對一位強壯的年輕人來說可能機率不高,但只有意外險的保障肯定不足,因為理賠與否其實也有極高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