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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拋棄或限定繼承後 壽險保險金還能請領嗎? - 2020/3/23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 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 2020.03.23 (新聞)

保險金算不算遺產?若拋棄繼承時,請領保險金的權利是否也會跟著被拋棄?如果受益人只寫法定繼承人時,又是如何呢?

中和高小姐遇到的問題:

我父親上個月過世,因為他欠下一大堆債務,親友建議我們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但是父親有一張二百萬元的壽險保單,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此外父親還有參加勞保。請問如果拋棄繼承權,父親的勞保死亡給付及二百萬元的壽險保險金是否也就無法請領?

中心顧問回答:

過去因為很多人不了解辦理拋棄繼承的規定,經常發生「父債子還」拖累後代的情形,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九十八年六月民法繼承編修訂時,已將債務繼承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也就是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只要高爸爸沒有留下任何財產或留下的財產比負債來得少,高小姐即使沒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也不會有必須幫父親還債的問題。​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真正要釐清的問題是,高小姐會不會因為拋棄或限定繼承而領不到父親的壽險保險金與勞保。

所謂「拋棄繼承」是指對於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權利與義務,全部拋棄不予繼承。如果繼承人已知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或有其他原因不願繼承時,依民法規定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保險金受償權 與繼承權無關

一旦受益人拋棄繼承,是否還可以請領壽險身故保險金?

針對這樣的問題,幾年前保險局就曾函文表示,保險金受償權與繼承權是切割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保險受益權的行使。也就是說,保險金的受償權與遺產的繼承權無關,受益人拋棄繼承權並不會使保險金的請領權也跟著「被拋棄」。

而且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契約如果有指定受益人的話,該筆保險金就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就歸屬於被保險人所指定的受益人,縱使該受益人拋棄繼承,仍得以保險契約受益人的身分,領取該筆保險金。

受益人 填法定繼承人時該如何?

至於如果沒寫受益人的姓名,僅填寫「法定繼承人」時,又是如何呢?

由於拋棄繼承的效力會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所以一旦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會產生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經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這時候再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請領保險金,就可能會有爭議。

不過,最高法院的見解(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七號判決)認為,如果在保險契約中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那麼在契約簽訂當時法定繼承人的受益人地位就已經確定了,不會因為後來的拋棄繼承,導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的身分,而受到影響。換句話說,縱然保單受益人是填寫法定繼承人,對於拋棄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而言,仍具有請領身故保險金的權利。

因此,不論是申請拋棄繼承或依限定繼承,受益人該領的勞保給付與壽險保險金都不會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