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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保單身故理賠喊修法 金管會擬採限額給付喪葬費...上限61.5萬元! - 2020/5/11
2020-05-11 09:04 記者紀佳妘/台北報導
 
「未成年保單」身故給付修法的問題,多位立委提案修法,若認定為不可抗力因素,開放15歲以下被保險人領取,而金管會研議初步採限額給付喪葬費用,也就是以61.5萬元內為限。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審查保險法修正草案,針對2018年普悠瑪重大出軌事故造成18人罹難,其中有5名為15歲以下罹難兒童,
根據保險法規定,為避免道德風險,而無法領取旅平險、意外險與壽險的身故保險金。
 
多位立委建議,金管會應研擬修改《保險法》107條,增訂「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或重大交通事故),並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應與給付(壽險保險金)」。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15歲以下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僅退還已繳保費加計利息,或投資型保單退回帳戶價值。
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擔心有人若貪圖保險理賠金,可能危害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有道德風險的疑慮。尤其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弱,更有受害的危險。
 
不過,一旦遇到天災或是重大交通事故,也會造成未成年的罹難者家屬,無法獲得死亡理賠金的爭議,也是立委之所以提案修法的原因。
 
金管會認為,對於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時,如因不可抗力的因素並經主管認定者仍應予給付,但所謂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用語為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金管會指出,若由主管機關認定事故發生原因是否屬不可抗因素,恐怕也會使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時,家屬競相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假使認定結果與家屬期待不符,容易衍生相關爭議,並無法完全發揮遏止道德風險的功能。
 
再者,若以道德危險管控方式,恐因上述情形發生,也就是認定問題,而使保險法第107條規定無法完全發揮其遏止道德危險的功能。
 
金管會建議,採「限制死亡保險金額」的方式開放給付,並以喪葬費用為限,作為修法方向。至喪葬費用部分,參酌現行保險法第107條之1規定,以不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也就是目前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的一半,以61.5萬元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