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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保障與高齡化壽險死亡門檻最高為200% - 2020/7/18

2020-07-17 22:30中央社 記者劉姵呈台北

金管會保險局今天公布最新法令函釋,除了定義保障型高齡化商品種類外,同時也公布,含有保價金的保障型與高齡化壽險死亡門檻比率,最高為200%,並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金管會保險局今天公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及第21條之1解釋令,共有4大面向。

第一,先前研議讓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占所有商品新契約保費收入前20%的公司,新商品審查制改採「備查制」,現在也增訂,其占比由高而低排名最後5%、且較前一年度下降的公司,商品若原採備查制,則要改成審查制。

第二,過去需採審查制的保單類型,包括新型態停單、附保證給付及勞退相關勞退企業年金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未來也將研議,針對保險公司銷售保障型及高齡化商品情形,進行差異化管理。

第三,金管會也公布,保障型及高齡化保險商品的認定標準共有4大類,包括即期年金保險、採分期給付的遞延年金保險、小額終老保險、其他具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非投資型人壽保險(不含萬能人壽保險)及投保年齡在55歲以下的投資型人壽保險。

第四,金管會針對有保價金的保障型與高齡化壽險商品,訂定新的死亡門檻比率。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在3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200%;31歲以上、4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80%;41歲以上、50歲以下其比率不得低於160%;61歲以上、70歲以下比率不得低於120%;71歲以上、90歲以下不得低於105%;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91歲以上不得低於100%。不過,含人壽保險的綜合型保險商品,前10年各年度解約金不大於以年繳計算的累積實繳總保費者則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年齡在30歲以下,保障型與高齡化壽險的死亡門檻比率不得低於200%,比7月上路的儲蓄險死亡門檻比率,被保險人年齡在30歲以下最高為190%還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