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選擇「分期給付保險金」 稅負如何計算? - 2020/9/15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9.14

新竹一名三十歲的孤女,二○一八年底遭到詐騙集團鎖定,將父母留給她的遺產一千多萬元,分七次提領給車手,父母留下的生活費頓時全被騙光,新聞一出,令不少高資產憂心下一代理財經驗不足,讓原本足以衣食無虞的資產,因不善管理而提早耗盡。

保戶在投保時可行使「保險給付選擇權」與保險公司約定「分期給付」身故保險金。

以終身壽險保額一千萬元為例,要保人可將一千萬元保險金分成十年給付,讓受益人每年定期領回一百萬元。選擇分期給付,保戶就不必擔心子女領完保險金可能因缺乏規劃而將錢揮霍一空,導致最終窮困潦倒、一蹶不振。

保險金分期給付與一次給付,課稅上有不同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其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三三三○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如果父母規劃一張四千萬元保額的終身壽險,分十年給付,受益人為子女,父母身故後,子女每年可領四百萬元身故保險金。

本刊詢問財政部賦稅署,承辦人員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在二○○五年修訂後就沒有再變動,而保險金分期給付是近幾年才有的方式,因時空背景差異,法條並未針對分期給付保險金的申報方式做規範。

賦稅署表示,分期給付保險金的保單,若視為「一個契約」的概念,所得應在各個年度實現;若視為「託管契約」,保險公司扮演「保管」的角色,對保戶而言,所得已於第一年度實現,就應合併計算。

以企業的勞工退休金而言,整筆退休金為一百萬元,免稅額五十萬元,若企業與員工約定分三年給付,第一年三十萬元、第二年三十萬元、第三年四十萬元,則員工在第二年累計領取的退休金已達六十萬元,超過免稅額十萬元的部分就要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