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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節稅踢鐵板 要保人搞錯遭罰遺產稅 - 20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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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免計入遺產的保險給付金額,僅限以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約定於其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亦即,其餘類型的保單,在被繼承人過世時,最好都列報遺產稅,以免受罰。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本人為要保人,以繼承人或其他家屬為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未到期保單屬要保人所有具財產價值的權利,在申報遺產稅時應列入遺產申報,否則被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有位民眾生前購買多張保單以自己本人為要保人,分別以子女為被保險人,並指定被繼承人為受益人,該民眾身故後,因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這些保險的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被國稅局查獲,除了補稅還處以罰鍰。

該民眾的子女主張,不知道被繼承人購買保險,甚至有些保險是在被保險人未成年時就投保,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尚未到期,根本不知要申報。

但國稅局審理時,查出其中2筆該民眾死亡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的保單,均有已成年的子女於要保書簽名;其餘保單投保當時的子女(即被保險人)雖未成年,但在該民眾死亡後也分別辦理變更保險契約,所以該民眾的子女應知悉有這些保單存在,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就應注意將投保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強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往往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所投保的保險皆無須計入遺產總額,導致未將此類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為了避免被罰,子女在繼承發生時,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保險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可於申報前向國稅局詢問,服務人員會輔導民眾正確申報,或先行將保單揭露於遺產稅申報書,由稽徵機關衡酌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以免因為未列入申報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