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編輯部︱《現代保險》雜誌︱2020-12-10 (新聞)
幾天前,台北國稅局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轉知所有壽險公司在受理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應依遺贈稅法第8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證明書。
也就是說,過去只要符合保險利益規定,填妥申請書就能辦妥的要保人變更事宜,
今後都必須再附上稅捐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書(包括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同意移轉證明書)才能辦理,
如果壽險公司沒有配合的話,將要被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很多人納悶,國稅局為何會突然發這樣的公文?
一個新的規定為什麼沒有宣導期?
若趁壽險公司尚未公告實施前趕去辦理可以嗎?
如果保單沒有保價金,或保價金非常低,也都要依規定先取得證明?
此外,這樣的規定也適用在贈與免稅的配偶之間嗎?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這是早在民國60幾年就制定的遺贈稅法的規定,只是在保險部分,早期商品多以保障為主,
因此更換要保人並未被視為與其他資產移轉一樣,要求要先附上完稅證明,
但隨著投資理財型商品熱賣及保險節稅訴求下,國人累積在保單的資產愈來愈龐大,國稅局開始注意到民眾透過保險移轉資產的稅負問題,
除了透過實質課稅原則對走在避稅與逃稅邊緣的保戶課稅外,更要求各壽險公司要定期提供相關資料,其中就包括要保人變更。
要保人是保單的所有權人(policyowner),保單所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保單借款、解約、變更受益人等,都是屬於要保人的權利,
因此更換要保人就等同於要將該保單的一切權益轉讓贈與他人,因此就有贈與稅的問題,
不過因為大多數保單的保價金都在免贈與稅的額度(目前是220萬元)範圍內,
因此一直以來,壽險公司在要保人的變更作業上都未涉及保戶的稅負問題,而是由保戶在變更後衡量自身當年度贈與的狀況,決定是否該主動申報繳稅。
不過,近年來因為變更要保人(包括生前或身故後變更)漏報贈與稅而被罰鍰的案件不斷傳出,
今年3月還發生某婦人生前將59張保單的要保人改為4名子女卻未申報,被國稅局課了600多萬贈與稅,
4名子女不滿提起行政爭訟,一路告到行政法院都遭駁回,也有發生類似情況的民眾找上立委幫忙。
據了解,國稅局就是為了避免類似情況一再發生,希望能從源頭端就設下要求,於是才發函要求各壽險公司配合,讓保戶先把稅負問題處理好之後,再辦理變更。
由於遺贈稅法早已存在,國稅局17日發的函只是一個解釋令,該函文的要求是馬上適用,所以沒有宣導期的問題,
而且從函文內容來看,不論變更當時保價金額度的多寡,都必須要先取得相關證明書,也包括免贈稅的夫妻間的變更都一律適用。
國稅局希望避免民眾因不了解而被罰鍰的用意固然良善,但冒然這樣要求恐有思考不周之處。
若以到去(2019)年底止,光壽險個人有效契約件數就高達5,318萬件來看,只要一成申請變更就有531萬件,
代表稅務人員平均每天要核發2萬多件變更的相關證明,這樣的行政作業恐怕是財政部國稅局發函當時所始料未及,
何況不少保單根本沒有保價金或是保價金極低,要求沒有贈與稅問題的保戶,只為了變更要保人就如此勞師動眾,是否有其必要?
建議國稅局應廣納各方意見,了解看看能否做些修正或調整,既能達到當初的目的,又不擾民,
譬如設定一個額度,只有變更當時保價金超過該額度者,才需求先取得完稅證明,
或是當年度第一次變更者,只要保價金未超過220萬免稅額者,也可排除適用等。
好的政策必須要獲得人民的支持,才能發揮作用。繳稅固然是天經地義,更是人民的義務,
但稅負的便利原則與經濟原則也很重要,若僅因數量不多的個案而要付出如此龐大的行政成本,最後還落得擾民的罵名,就真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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