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保險》雜誌 | 2020.12.30 (新聞)
人走了 未領完的醫療保險金歸誰?
醫療對象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本人,不能指定其他人當受益人,但被保險人身故後,若有未領完的醫療保險金,誰有權去領取呢?
"我太太的保險都是小姨子透過認識的業務員買的,去年太太罹患肺腺癌後,就陸續獲得不少理賠金,而且都是直接匯入太太銀行的戶頭。上個月太太病情惡化,住院治療了一個多月後就往生了。事後,我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險理賠,保險公司卻說已經賠給身故受益人了,而身故受益人竟然是小姨子。
請問,妹妹可以當受益人嗎?我若主張這個指定無效,可以嗎?另外,同樣都是醫療保險金,為何之前賠給被保險人本人,身故後卻要賠給身故受益人?"
本中心顧問解答:
到底甚麼人才可以當保單受益人?而受益人是否該具備甚麼樣的條件?
事實上,我國保險法只規定要保人必須與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對受益人並沒有做相關條件的限制。主要是因為受益人是由要保人指定,且經過被保險人同意,加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隨時都可更換受益人,因此法學者認為不需要再對受益人做條件的限制。
受益人的道德危險 要靠核保把關
不過,法令雖然沒有規定,但為了避免道德危險,保險公司對於身份特殊的受益人也會加強核保,可能會要求增列其他受益人,或要求在分配比率上做一些調整等。若保戶不接受調整,保險公司當然也可以拒絕承保。
蔣太太的保單身故受益人是妹妹,於法並無不合,除非蔣先生能證明當初的指定是偽造的,否則很難主張該指定無效,何況受益人的權益,在保險事故發生當下就確定了。
醫療保險金受益人是本人 不得指定
至於未領完的醫療保險金,到底該給誰?
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對象是被保險人本人,因此條款規定不能指定其他人當受益人,但是如果身故後還有未領取的醫療保險金時,到底該給誰呢?根據金管會公告的住院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該筆保險金要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而且分配比例與順位也都按民法繼承編規定處理。
誰有權請領? 依保單條款規定
大多數公司的保單條款都依示範條款內容制定,但有些公司為了避免法定繼承人的不確定性,將條款修改為「當被保險人身故時,對於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的保險金,則以主契約所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份保險金的受益人」。
因為金管會的示範條款僅是最基本的標準,在不影響保戶的權益下,保險公司有權自行制定不同的條款內容。
因此,被保險人身故時,究竟誰有權利去申請未領完的醫療保險金,就要看保戶所投保的保單條款如何規範了。
小姨子領走醫療保險金合法!
蔣太太生前,因為醫療保險金給付對象是她本人,所以保險公司直接把錢匯入她的戶頭,但對於她身故後未領取的醫療保險金部分,因為該公司的保單條款,是約定以主契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受益人,因此,保險公司才會把錢給付給蔣太太的妹妹。
保險公司依條款規定處理,並無違法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