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NEWS
保單非親簽 就能主張無效要回所有保費? - 2021/1/22

文/梁惠閔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1.01.22 (新聞)

《保險法》中規定,由第三人簽定的死亡保險保單,若被保險人沒有書面同意並約定金額,則契約無效。這項法條被常解讀為「只要沒有親簽的保單都無效」,部分保戶在遇到保單虧損或其他因素,以為只要祭出這條法規保險公司就應無條件退還保費,事實上真的是如此嗎?

明珠在2009年時,曾買了一張終身型醫療險,後來想要解約,沒想到解約金太少,遠不及她繳的保費。她與保險公司協商不成,在問過幾個略懂法律的朋友後,就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明珠說,2009年時她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女兒小文跟業務員買了一張醫療險。她一口咬定業務員當時都只跟她接觸,並沒有看到女兒小文,保單上的被保險人不是小文親簽,且要保書上的明珠與小文的章都是業務員沒有經她同意私自刻的,明珠去翻了法條,發現根據《保險法》第105條,她有權主張這張保單無效。

保險公司提出反駁說,這張保單不只在要保書上有簽名,在投保當時也曾在聲明及通知事項、財務告知書、保單簽收條上簽名並加蓋印章,這章與其他保單上的印章並沒有差異。據《民法》規定,用印章代簽名,具有相同效力。因此即便保單不是親簽,蓋章也與本人簽名具相同效力。

此外,保險公司認為,親自會見要、被保險人簽訂保單,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對保險業務員的規定,與保單是否有效沒有關係。即使業務員沒有做到親自見到保戶,也不能主張契約無效。

評議中心則認為,契約當事人只要雙方意思一致,無論是明示或默示,契約都成立。而默示指從當事人的言行舉動或其他事實,足以間接推斷意思的話也算。因此契約成立並不限定於書面,只要有足夠事實能推定契約關係存在,就不容當事人任意否認。

明珠若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就負有舉證責任。經比對該張保單上明珠的簽名與印鑑,與她其他保單上並沒有顯著不同,明珠又提不出其他證明,也拒絕配合保險公司就簽名和印鑑送專業機構進行鑑定。因此難以認定明珠說保單並非親自簽名及業務員私自刻章是事實。

此外,明珠主張被保險人非本人簽名,但這張保單投保時,小文僅有5歲,因此保險實務上由明珠代簽,且明珠也有在法定代理人處簽名,雖然缺少小文父親簽名是瑕疵,但十多年這張保單皆有按時交保費,這段期間也辦理過契約變更,都不見明珠與小文提出異議。評議中心最後判定保險公司不須返還保費。(109年評字第881號)

由這椿案例中可以發現,業務員沒有親自見到保戶,僅是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應受處分,不能因此就主張保單無效。至於保單並非本人親自簽名,要求保險公司返還所有保費,保戶必須提出有力證據。因為除要保書外,財務說明、健康告知、契約變更等文件上都有簽名或蓋章,若收到保單後多年都不曾提出異議,就不能再主張保單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