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1.04.23 (新聞)
根據財政部規定,2010年1月1日起生效的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收益或孳息,
都必須在收益發生年度,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稅。
簡單來說,只要是2010年開始生效的投資型保單,
獲利為海外投資所得(如:境外基金獲利),就納入海外所得計算最低稅負制,
若是國內貨幣帳戶等獲利,利息則須納入綜合所得稅計算。
值得留意的是,要、被保人填錯了,恐怕還得多繳一筆稅。
以年金險為例,年金險是因應「長壽」風險而生,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
因此繳保費的要保人,與領取年金的被保險人,通常都是同一人,也就是自己繳保費、自己領年金。
另一方面,法令也規定,在被保險人仍存活時,年金險的受益人須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得指定或變更,
才能真正達到照顧「老後的自己」的需求。
但如果以自己為要保人,而以父母或子女為被保險人領取年金,
不只要保人可能會被課徵贈與稅,領年金的被保險人,也可能會有所得稅的問題。
因此實務上,有些保單限要、被保人須為同一人,對民眾來說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