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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報導】業務員告保險公司!站在業務員一方的法官提4大見解 - 2022/1/3

/何楷平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1.12.31 (新聞)

 

前陣子本刊報導〈離職業務員爭續期獎金遭拒 17人狀告壽險公司!〉一文引發熱議,該判決結果法官認為,續期服務獎金是承攬報酬,領取獎金的前提必須是「業務員仍在職」,因此判業務員敗訴,不得要求請領續期服務獎金。

 

這樣的判決結果,引發部分業務員的反彈聲浪。事實上,也不是所有法官都站在保險公司一方,本刊找出另一起結果相反的訴訟案件,以瞭解站在業務員一方的法官,抱持什麼樣的看法,以及判業務員勝訴的理由:

一、招攬契約生效 保戶有繳保費 業務員即可領續期獎金

續期獎金是業務員的承攬報酬,當業務員招攬到保險契約且生效,保戶有繼續繳納保費,業務員就可取得續期獎金。

二、保戶繳納保費 業務員提供服務兩者無對價關係

繳保費是保戶在保險契約成立後的「義務」,假使業務員沒有提供服務,保戶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訴,促使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懲處,不能因此免除契約義務(繳納保費),因此,保戶的契約義務(繳保費)和「業務員有沒有提供服務」,兩者之間沒有對價關係。

三、保險公司終止承攬契約 不影響業務員的「續期獎金請求權」 

業務員在招攬的保險契約生效時,即取得續期獎金的請求權,就算之後保險公司終止和業務員的承攬契約,只要保戶有持續繳保費,業務員就依然保有「續期獎金的請求權」。  

四、即便保單轉由第三人服務 續期獎金仍屬於招攬契約生效的業務員 

 

保險業務員有沒有提供保戶服務,並不是領取續期服務獎金的條件,就算業務員離職後,保單轉給指定第三人(如直屬主管)服務,續期獎金也不會因此改由第三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