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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險給付未申報遺產 連補帶罰540萬 - 2022/9/9

2022/07/19 

〔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根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由保險公司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即免課徵遺產稅;不過,若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的壽險,保險給付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就有民眾因為未將境外身故保險給付100萬美元併入遺產課稅,遭補稅及罰鍰約540萬元。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契約,其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以壽險契約得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壽險,無法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因此不適用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台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A君生前長期以其為被保險人,於境外B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指定子女2人為受益人;A君於2020年3月死亡,其子女取得身故保險給付100萬美元,但未將保險給付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經國稅局補徵遺產稅約300萬元,並處所漏稅額0.8倍罰鍰約240萬元,合計補稅及罰鍰約540萬元。

 

因此,台北國稅局呼籲,被繼承人生前若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壽險,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如實申報保險給付金額,若經查獲有漏報情事,將補稅處罰;但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者,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