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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領600萬保險滿期金 媽媽竟課38萬贈與稅 其實兩招可破解 - 2024/4/15

 

黃媽媽(化名)103年投保南山人壽的生死合險,110年1月受益人女兒小蘋(化名)領到600萬元滿期金。隔年11月,中區國稅局核課黃媽媽38萬元贈與稅。黃媽媽不滿,尋求行政救濟。官員說,黃媽媽未申報贈與稅,還要罰一倍,合計補稅罰款是76萬元。

這類案件有兩招可以破解,第一招,也是最常用的,黃媽媽在領滿期金前,把受益人改回自己就可以了,自己給自己錢,不算贈與。要給女兒錢,再利用贈與免稅額,逐年贈與。

第二招,是納稅人比較不熟悉的。當小蘋「已經」領了滿期金,在隔年(111年)5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減除670萬元的免稅額度,其實是繳不到最低稅負的。因為同一所得不會課兩種稅,小蘋既已申報最低稅負,國稅局就不會再課黃媽媽贈與稅。

滿期金給付課稅 贈與稅和最低稅負兩稅競和

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課稅標的中,列有「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中區國稅局官員說,要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這類壽險滿期金給付,的確有「贈與稅」與「所得基本稅額」兩稅競和問題。

國稅局組織中,查贈與稅和查最低稅負是不同的兩隊人,黃媽媽的案件是查贈與稅案件查到的,見沒申報最低稅負,就核課了贈與稅。

競和的意思對納稅人來說,是可以選擇有利的稅制申報。那麼黃媽媽繳稅前,趕緊讓小蘋補申報最低稅負,可行嗎?官員靜默一會表示,沒碰過,不知道,可能需要內部討論。

官員指出,個人最低稅負的適用稅率是20%,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適用稅率是10%,如果滿期金金額大,申報個人最低稅負未必划算。選擇適用那一個之前,最好算一算。

黃媽媽提訴願 兩點主張全被駁回

黃媽媽提了訴願,但是沒主張採取對納稅人有利的最低稅負申報。她主張:一、這是夫妻共同的贈與,她和黃爸爸應分別計算贈與稅,各扣除220萬元贈免稅。二、贈與金額是總保費,贈與總額是583萬6,200元。這兩點都被財政部駁回。

這裡得把案情交代詳情一點:

103年1月28日,黃媽媽簽要保書,投保南山人壽的生死合險,以自己為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受益人有兩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老公黃爸爸,滿期保險金受益人是女兒小蘋。

103年1月28日,要保書簽好,同一天,從黃爸爸的帳戶繳款,躉繳保險費583萬6,200元。

110年1月28日,受益人小蘋受領滿期金支票600萬元,之後轉存定期存款及領取利息。

因為是黃爸爸繳的保費,黃媽媽主張,是夫妻兩個人對小蘋的贈與;贈與標的是繳出去的保費。

黃媽媽這樣算

 

主張贈與稅應該是14萬3,620元

 

=(躉繳保費583萬6,200元-440萬元兩人贈與免稅額)×10%

 

如果贈與標的是保費,黃媽媽還另外主張贈與時點是103年,早過了七年的核課期,國稅局不應核稅。

國稅局怎麼說

不過,中區國稅局這麼核定:

一、小蘋拿到的滿期金,不是保費,贈與標的是滿期金。贈與的日期是支付滿期金的日期。官員說,按收付實現認定。還在七年核課期限內。

二、保費必是要保人支付的,不管是從那個帳戶支出,這是保險法的規定。據此認定黃媽媽是贈與人,核定贈與稅38萬元。

國稅局算給你看

 

 

(600萬元贈與總額-220萬元贈與免稅額)×10%贈與稅率=38萬元贈與稅

 

至於,保費由黃爸爸帳戶出,中區國稅局認定這583萬多元是黃爸爸對黃媽媽的贈與,只不過,夫妻間的贈與免稅,不對黃爸爸課贈與稅。

官員說,如果是由黃爺爺的帳戶支付保費,又在七年核課期間內,國稅局還會對黃爺爺課贈與稅

黃媽媽依規定應該贈與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媽媽未申報,官員指出,未申報案,按所漏贈與稅額罰一倍。等行政救濟確定,就會移送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