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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億遺產公證遺囑被判無效 專家分析緣由!立遺囑前必知4大重點 - 2025/7/3

 

 

【新聞實例】台南一位九十多歲的婦人過世後,其子女之間因財產繼承問題產生爭議。根據兒子提出的公證遺囑,價值近四億元的不動產由兩名兒子繼承,但女兒不服並提起訴訟,主張該遺囑無效。法院最終支持女兒的主張,認定該份公證遺囑未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決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為何仍可能無效?

依據法律學者研究,公證遺囑的有效比率高達91%,實務上極少見公證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這是因為公證遺囑的製作過程相當嚴謹:遺囑人需在公證人與兩位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記錄並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程序才算完成。而公證人經國家考試認證,其專業地位與律師相當。

本案法院認定無效的理由

根據臺南地方法院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該公證遺囑無效的原因在於未遵守《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即遺囑人沒有親自簽名。

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依據該判決內容記載,「公證人註記:遺囑人因不識文字不能簽名,…由公證人代書其姓名,並由遺囑人本人按左手大姆指指印及印章代之」,但是女兒提出證據指出,母親是高職學歷,曾在銀行櫃台工作,婚後協助先生經商,擔任家族農牧事業的財務會計工作。加退農保、請領保險給付、購買商業保險等都親自簽名,被繼承人怎麼可能不識文字無法簽名?

其他公證遺囑被判無效的實務案例

1. 見證人未全程在場,無法證明立遺囑過程。(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2. 見證人非由遺囑人指定或同意,而是公證人臨時找人。(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由此可見,見證人的角色至關重要。當遺囑發生效力時(立遺囑人死亡後),已無法向遺囑人求證,只能靠見證人還原當時情況。

見證人資格限制

《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

3.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

5.公證人、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若違反上述規定,遺囑將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定方式。例如之前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老師裴祥泉《代筆遺囑》案,一審即因見證人資格不符而判遺囑無效。

預立遺囑4大重點

1.要符合法定要件

民法有5種法定預立遺囑方式:自書、公證、代筆、密封及口授,其中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最常見。每一種預立遺囑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要件,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並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才能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

2.遺囑內容明確且完整

遺囑內容應具體說明遺產的分配方式,例如哪些財產要給哪些繼承人,同時清楚列出所有繼承人的姓名,並建議錄影保存,減少日後爭議。

3.財產分配策略:平衡意願與法定權利

計算每位繼承人特留分(應繼分×1/2或1/3),預留緩衝資產。

要特別說明的,遺囑「違反特留分」不等於「遺屬無效」!違反特留分的遺囑本身是有效的,只是遺囑違反特留分的部分,因而侵害到繼承人的權益,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4.定期檢視遺囑內容、指定可靠的遺囑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可以是親友、小孩、繼承人或律師。遺囑執行人要負責依照法律程序執行遺囑內容,避免受其他繼承人的情緒勒索或干涉。

別讓遺囑成為家族紛爭導火線

本文開頭的新聞案例,令人好奇的是這位年逾90歲的母親,依過去的經驗來看,明顯具備識字能力,而且意識清楚,否則如何可以認可如此龐雜的遺囑内容!難道這份遺囑內容非她意願,所以故意說不識字讓遺囑無效!如果是如此,這件遺囑案就像是小說劇情了。同時,二位兒子對於母親是否有識字能力,會不清楚嗎?

立遺囑的初衷是讓財產分配明確、促進家族和諧。若遺囑無效,訴訟帶來的財務與情感成本往往巨大。建議擬立遺囑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以免遺囑成為家族紛爭的導火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