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髮人送黑髮人,該怎麼繼承?代位繼承&遺產稅扣除額怎麼算?
- 2025/8/17
面對至親離世,繼承人需在短時間內針對遺產問題作出關鍵決策,包括是否接受繼承、如何分配遺產或是否選擇放棄繼承,這些抉擇往往涉及法律規定,甚至可能引發家庭內部的矛盾與爭議。充分瞭解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與實務操作,不僅能協助繼承人維護自身權益,也能減少不必要的紛爭,確保遺產分配的合理性與公平性。
根據《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主要有2種情況,包括:
繼承人死亡: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可代位繼承。例如,祖父過世時,若其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已過世,其孫子女可代位繼承(註1)。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比爺爺先身故,等到後來爺爺過世時,孫子可以藉由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爺爺的遺產。
喪失繼承權:當繼承人因觸犯法律(如重大犯罪)或其他原因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註2)
限制條件: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他順位不成立。亦即被繼承人(爺爺)的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沒有代位繼承權。
代位繼承的權利,僅限於原繼承人應繼的遺產份額(應繼分),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應繼分。
案例解析
案例背景
被繼承人A於2025年1月過世,有2名子女:
B子2025年之前已死亡,遺有2名子女已成年D孫及未成年E孫,C子仍在世。
扣除額計算: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名56萬元。
未成年者按其距成年年數,每年增加56萬元。
全體繼承人繼承的情況的扣除額
被繼承人A去世,原則上由B子與C子共同繼承,但由於繼承人B子在A死亡前已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B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D孫與E孫代位B子,繼承B子對A的應繼分。
C子及代位繼承下的D孫及E孫,各享有56萬元的扣除額,又因E孫未成年,距離成年18歲還有3年,增加扣除額168萬元(扣除額56萬元×3年)。(註3)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總扣除額為:C子56萬元+D孫56萬元+E孫224萬元= 336萬元。
C子拋棄繼承的情況的扣除額
拋棄繼承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因此,C子辦理拋棄繼承後,C子下一代是無繼承權的,其應繼分則歸屬於同一順位之繼承人D孫及E孫。
D孫及E孫僅能享有2人份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未成年屆滿成年之年數增加額,因此總扣除額為:D孫56萬元+E孫224萬元= 280萬元。
可見,拋棄繼承不但無助於增加扣除額,反而可能降低整體扣除額。
代位繼承可以繼承多少遺產?
D孫及E孫可以共同繼承B子原本應得的遺產份額,並按比例分配。具體如下:
B子原應繼承A的遺產1/2,則D孫及E孫共同繼承該 1/2,平分各得 1/4 的財產。
假設A遺產總額為1,000萬元,則:
C子繼承500萬元(1/2)
D孫繼承250萬元(1/4)
E孫繼承250萬元(1/4)
總結而言,繼承開始時,各潛在繼承人應仔細檢視以下事項,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1.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
2.判斷是否需要拋棄繼承
3.計算應繼分與確認遺囑效力
代位繼承的立法目的,在於維持的各繼承人間的公平性,因此僅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應該對相關法律條文有充分理解,並在必要時諮詢專業會計師及法律稅務顧問,確保繼承過程的公平性與順利進行,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因規劃不當而引起不必要的爭執或損失。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