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最常見的錯誤之一,就是誤以為「贈與稅已繳」就算結案,忽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仍須計入遺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些財產不論當時是否已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或土增稅,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否則繼承人可能面臨補稅與罰鍰,造成沉重經濟負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內,只要有將財產贈與配偶或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這些親屬的配偶,贈與財產都要算入遺產總額,並一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當時若已繳過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雖可列入扣抵,但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併入這筆贈與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額,換句話說,繳過贈與稅並不代表免責,僅能抵減一部分而已。
舉例來說,阿強(化名)2023年間贈與配偶小君390萬元現金、女兒美美360萬元現金,合計750萬元。其中390萬元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另申報贈與額360萬元並繳納贈與稅11萬餘元。
但阿強於2024年過世,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卻遺漏這兩筆贈與,經稅局查核後,將75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扣除已繳贈與稅與利息後,仍需補徵遺產稅63萬餘元,並另處罰鍰50萬餘元。
繼承人事後提出復查,主張既然已經完成贈與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就不應再納入遺產總額,但國稅局依據法規駁回,明確認定這些金額仍屬遺產範圍,必須納入計算。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許多繼承人誤以為「贈與稅已繳」等於結束,結果忽略相關規定,最後不但要補稅,還得支付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為避免重蹈覆轍,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檢視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的所有財產移轉紀錄,只要涉及贈與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不論是否已經繳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都要確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才能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