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2 01:29:58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最常見的錯誤之一,就是誤以為「贈與稅已繳」就算結案,忽
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仍須計入遺產。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這些財產不論當時是否已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或土增稅,仍需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否則繼承人可能面臨補稅與罰鍰,造成沉重經濟負擔。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兩年內,只要有將財產贈與配偶
或民法規定的繼承人,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這些親屬的配偶,贈
與財產都要算入遺產總額,並一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當時若已繳過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雖可列入扣抵,但扣抵的金
額不得超過因併入這筆贈與財產而增加的遺產稅額,換句話說,繳過贈與稅並不代
表免責,僅能抵減一部分而已。
舉例來說,阿強(化名)2023 年間贈與配偶小君 390 萬元現金、女兒美美 360 萬元
現金,合計 750 萬元。其中 390 萬元屬於不計入贈與總額,另申報贈與額 360 萬元
並繳納贈與稅 11 萬餘元。
但阿強於 2024 年過世,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卻遺漏這兩筆贈與,經稅局查核後,
將 750 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扣除已繳贈與稅與利息後,仍需補徵遺產稅 63 萬餘
元,並另處罰鍰 50 萬餘元。
然已經完成贈與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就不應再納入遺產總額,但國稅局依據法規駁回,明確認定這些金額仍屬遺產範圍,必須納入計算。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許多繼承人誤以為「贈與稅已繳」等於結束,結果忽略相關規
定,最後不但要補稅,還得支付高額罰鍰,得不償失。
為避免重蹈覆轍,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檢視被繼承人死亡
前兩年內的所有財產移轉紀錄,只要涉及贈與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
不論是否已經繳納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都要確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才能保障自
身權益。